关于做好首届重庆医科大学心理健康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5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重庆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医科大学心理育人工作方案》(重医大发〔2023122 号)和《重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基地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创新发展中心(重庆医科大学)建设方案》(重医大发〔2023125 号)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我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全面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质量,依托研修基地辐射服务全市高校心理育人队伍建设,现拟组建首届重庆医科大学心理健康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心指委”)。现将专家推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心理健康专家指导委员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对全心理健康工作发挥咨询、研究、评估、指导等作用的专家组织。心指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若干,任期3年。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领域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就监测预警、联动干预、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师资队伍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向校党委提出精准、专业、科学、严谨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开展危机个案会诊、危机处理督导、案例研讨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等工作。

心理健康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企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的学者、教学研究人员和专业人才;心理学、精神医学、教育学、管理学相关行业领域、协会、学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二、遴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事业,德才兼备、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业务素质过硬。长期从事心理健康或精神卫生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工作,熟悉心理健康或精神卫生工作政策要求,学术造诣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在全国或全市心理健康或精神卫生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声誉和威望,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行政职务,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应具备5年以上教育领域工作经验。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或优先推荐:

1.教育部心理健康教指委或专委会成员,心理健康教育教材主编;

2.心理健康或精神卫生相关成果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材建设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不限排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3.心理健康或精神卫生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重庆市政府发展研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心理健康或精神卫生相关决策咨询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级部委采纳或肯定性批示(个人排名前五)或被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采纳(个人排名第一)。

(三)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意愿、有精力和时间承担相关工作。

三、推荐程序

(一)择优选拔。有关单位统筹考虑专家人选专业背景、年龄结构、工作领域,推荐人数不超过3

(二)审核公示。我校心理育人领导小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审核推荐人员信息,遴选拟推荐人选名单并按程序公示。

(三)上报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遴选出心理健康专家指导委员成员下发通报,颁发聘书。

四、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填写《重庆医科大学心理健康专家指导委员成员推荐表》(附件1)和《重庆医科大学心理健康专家指导委员专家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2)。各申报单位于2024226日前将电子版发送邮箱xinli@cqmu.edu.cn盖章后的纸质材料邮寄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61号重庆医科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报送联系方式:周会婷65714677


附件:

1.重庆医科大学心理健康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2.重庆医科大学心理健康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推荐人选汇总表



重庆医科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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